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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頂層設計,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決定》指出,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zhì)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xiàn)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zhí)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因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立足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際,直面我國法治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第一次以中央全會決定的形式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大決策。
《決定》旗幟鮮明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決定》對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作出了全面部署,系統(tǒng)回答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關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是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文件。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按下了“快進鍵”、走上了“快車道”,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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