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其中,應回避的“親屬關系”,也是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是一種重要的公務回避制度。實行這一制度,主要目的是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真正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排除各種人情干擾,確保選準用好干部。實踐中,要注意把住干部考察回避和討論決定回避兩個關鍵環(huán)節(jié)。落實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領導干部要帶頭,組織上要嚴格把關。要注意把握好三個問題:一是干部本人主動提出回避。干部遇有本人按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時,應當主動向組織上提出回避。特別是在考察或者討論決定任免自己的親屬而組織上還不知情的情況下,更要主動提出回避。二是由組織決定回避。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事先認真了解每位考察組成員與考察對象、每位黨委(黨組)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領導成員與討論決定任免的對象有無親屬關系,如有,要及時通知本人進行回避。在干部考察中,要精心挑選考察組成員,既要防止與考察對象有親屬關系的人作為考察組成員,也要注意防止與考察對象有某種特殊關系并足以影響考察結果的人作為考察組成員,防止和避免考察結果失真失實。三是嚴明紀律。在干部考察和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中,對應該進行回避而不主動向組織提出回避,或者拒不執(zhí)行回避決定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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